一直以来,各省市药监局和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强药品监管,保障药品安全,但仍然有药企生产销售假劣药。
最近,安徽省药监局一天内公布三则行政处罚信息,都与生产销售劣药相关,大家一起来看看!
炒酸枣仁不合格,罚款1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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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安徽某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炒酸枣仁不合格,违反了药品经营管理法。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进行以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炒酸枣仁55kg;
2.没收违法所得6913.13元;
3.处罚款120000.00元。
罚没款共计126913.13元。
白鲜皮性状不符合规定,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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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显示,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亳州市某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鲜皮有问题,【性状】项不符合规定,为劣药。
对于该公司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行为,药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对其进行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520.00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2倍罚款,即11424.00元。
罚没款共计20944.00元。
对乙酰氨基酚片溶度不符合规定,罚款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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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告,安徽某公司生产了对乙酰氨基酚片。但是,滁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测发现,对乙酰氨基酚片的【溶出度】不符合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该药品为劣药。
根据药品管理法,安徽药监局对该公司进行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产品对乙酰氨基酚片(规格0.3g,批号190409)740瓶;
2.没收违法所得,8062.40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人民币10080.00元.
罚没款共计18142.40元。
7个标准,快速分辨劣药
根据新药品管理法,劣药有以下判定标准: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药店在日常经营中,除了购进正规企业生产的药品以外,还需关注药品的生产日期和产品有效期,避免销售过期药物(劣药)。
另外,留意药品储存环境,将药品放在相应的储存环境中,避免药品被污染或变质,成为劣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