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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药店合理降价,初次违法可免除处罚?

2021-09-30 18:04:19      来源:药店大学

  为了进一步优化药品零售市场化和法制化,保障市民用药安全,上海市药监局联合商务委、医保局等六大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上海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并于昨日发布印发通知。

  继宣布“取消新开办药店300米间距限制”以后,上海市再次引起药品行业的强烈关注。

  

  《意见》共推出13项重要措施,小编整理了其中几个关键措施,或对药店未来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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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药店方面:

  引导药店科学布局,鼓励品牌连锁企业在嘉定、松江、青浦、奉贤、南汇五大新城和商业网点较少的区域加大门店建设力度,也鼓励现有药店开展差异化经营;药店分类分级管理(用A级表示,由高到低分为:AAA级、AA级、A级,目前上海市有54家AAA级零售药店),分级评定结果作为行业准入和退出、药品招标配送、定点医保药店选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鼓励有特点的中药老字号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中医药产品,支持药品零售行业从单纯销售药品向提供全面的健康服务转型。

  医保药店方面:

  鼓励医保定点药店优化采购渠道,及时合理调整药品价格,防范药品价格虚高或恶意竞价;均衡配备医保药店,根据常住人口以及连锁门店分布情况,分类逐步增加医保定点药店数量;继续支持能够合理降价且符合条件的药店优先评估后进行协商谈判,并适当降低大型经济药店的面积和人员资质等。

  另外,持续提升行政审批标准化、便利化水平,落实“一业一证”改革,对“开办药店”进行流程再造,实现“一次申请、同步办理”。

  《意见》还指出,将充分发挥药品行业协会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的功能,加强药品行业协会建设。

 

  全面构建数字化模式

  《意见》表示,将助推药品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全面拓展电子证照在零售药店的场景应用,加快药店医保终端升级改造;探索建立本市药店商务诚信公共信息平台,加强医保信用、执业药师守信管理与商务诚信的有效衔接。

  同时,强化监督管理。推进药品零售企业禁毒智能化监管平台数据与药品零售远程监管平台数据融合,充分利用药品进销存、执业药师注册、药师备案和智能考勤等关键信息共享,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联动,提升管理水平和监管效能;推进实施智慧监管,加强药学专业人员药学服务管理,将身份证核验和人脸识别比对技术用于药师等药学专业人员上岗考勤,防止发生执业药师“代考勤”“代上岗”等乱象。

  规范管理“互联网+药品”

  根据《意见》,将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药品零售企业与互联网医院、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加强合作,推动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及安全流转。

  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特殊管理药品以外的处方药。

  同时,加强对“互联网+药品流通”相关网站、电子商务、直播平台监管,确保药品网络销售者及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药品信息展示检查监控、处方审核监控、销售管理、配送管理、药品追溯、不良反应收集、投诉管理和争议解决等制度的执行力度。

 

  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根据《意见》,在药品零售企业所售药品采购销售渠道合法、检验结果合格,不存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明确的主要缺陷和严重缺陷,且不影响整体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下,对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以上情形下,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可不予行政处罚。

  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可不予行政处罚。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假药、劣药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销售的是假药、劣药,且未明显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没收其销售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可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失信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已改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且作出相关信用承诺的情况下,距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满3个月后,可依据相关规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根据通知,《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若相关主体严格落实《意见》措施,各连锁、零售药店在政府和药品行业协会的监管下,或将呈现差异化经营、均衡健康的发展态势。

  而且,《意见》支持药品合理降价,注重填补空白区域药店,群众的用药需求或可获得最大程度的满足。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探索实施审慎监管,并不意味着纵容违法犯罪,各药店需时刻谨记严守法律底线。

  大家认为《意见》实施后,对药品行业会有什么影响?到留言区说出你的想法吧!

  最后,预祝大家国庆节快乐!假期出行,要注意安全,加强疫情防护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