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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盒药放在柜台上,药店负责人将被询问调查!

2021-08-07 15:36:27      来源:药店大学

  最近,尽管暴雨先后降临河南、广州,依然挡不住天气的闷热趋势。

  各位药店人要注意了,部分药物不耐热,储存条件会受到气温的限制。如果储存不当,会导致药物变质,还会收到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书!

  前几日,天津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书——《天津晟唐新商业有限公司津九轩分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根据处罚书,2021年6月5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晟唐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津九轩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药店柜台上的一盒羚贝止咳糖浆(储存条件不超过20℃)未放置于阴凉柜中,且阴凉柜未开制冷。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条第一项,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项规定,该案于2021年6月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2021年6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材料等资料,无陈述、申辩情况。

 

  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其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对该公司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证明了该放在阴凉储存的药品未放入阴凉柜中且阴凉柜未开制冷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材料证明上述药品、医疗器械购进渠道合法。

 

  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应当不予、减轻、从轻、从重情节,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这个案件,各位药店人要将羚贝止咳糖浆放在阴凉柜中,不能放在普通柜台上,并且要确保阴凉柜已开启制冷功能。

 

  药物储存

  根据相关标准,羚贝止咳糖浆等药品的常温保存温度为10℃-30℃,阴凉保存为20℃以下,冷藏为2℃-8℃。温度超标,药品极易发生变质、发霉、虫蛀、失效等,会影响患者用药安全,也会影响药效。

  如今正是高温湿热的季节,药监部门难免会重点检查药品的储存安全条件。

  各位药店人平时要注意检查以下几个方面,避免被药监部门“逮住”:

  1、经营场所的空调、温湿度计等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2、阴凉(冷藏)药品是否全部存放于阴凉(冷藏)柜(区);

  3、是否按每天监测并记录营业场所和阴凉(冷藏)设备的温度,其温湿度是否符合各区相应要求;

  4、中药饮片贮存养护全面检查,查看是否定期清理,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对于不能放置于斗柜的饮片,是否合理储存,定期养护并做好养护记录;

  5、冷藏药品到货验收时,是否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是否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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