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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销售过期药却被罚2万元,药店起诉监管局!

2021-10-20 11:47:15      来源:药店大学

  相信很多药店人都知道,若监管部门发现货柜上摆放了过期药物,会进行罚款。

  汉阴县某药店(以下简称“A药店”)便因为这个原因被罚,由于不满监管局的处罚决定,该药店于今年1月1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8种过期药物,被罚款2万元

  2020年6月24日,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A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药品销售区摆放了8种过期药品,其中有木香顺气丸、阿归养血颗粒等药品。

  经查,A药店库存中还有这8种过期药品,货值金额总计207元。

  由于A药店的计算机中无药品管理系统,未建立购进、销售记录,故无法确定已经售出的过期药品数量、金额。

  2020年8月11日,A药店主动注销了《药品经营许可证》。

  汉阴县市场监管局认为,A药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因此,依据相关法律,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外,没收扣押A药店的过期药品,并罚款2万元。

 

  双方争议

  过期药品放在销售区未撤柜,

  是否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A药店认为,汉阴县市场监管局在汉市监处字〔20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错误引用法律条款。

  药店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没有及时下架临期药品和过期药品,而且下架的过期药品也没有按规定位置存放。

  因此,A药店承认自己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但过期药品没有进行销售,不属于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按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属于应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被2万元处罚。

  对于A药店的说法,汉阴县市场监管局表示:就药品管理而言,药品售出与否都属于销售范畴,只是在情节上有所区别。

  另外,A药店将过期药品摆放在药品销售区,没有及时撤柜并存放在库房的不合格药品处理区,使过期药品处于随时出售状态,且在消费者购买前未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消费者不会购买到涉案过期药品,应当认定为销售过期药品。

 

  受理法院

  药店行为和药品定义,均有法可依

  关于劣药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表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

  其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然而,A药店被查扣的8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4天至8个月24天不等,足以证明A药店对销售区陈列的药品并没有定期检查近效期,以至于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仍然摆放在销售区货柜上。

  同时,A药店既未对已经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标记或提示,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实施了有效措施避免过期药品被售出,故A药店将过期药品摆放在销售区货柜上不撤柜、不提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劣药的行为。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关于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规定,“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既包括已经售出的货值,也包括未售出的货值。

  也就是说,违法销售劣药的行为并不以实际售出为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了销售劣药的行为,即使劣药没有被实际售出,依然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最后,法院认为驳回了A药店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