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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家连锁药店被整改,都是因为这个原因!

2021-10-19 11:30:43      来源:药店大学

  近日,宁夏药监局发布通告,公示未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店及其整改情况。

  

  根据通告,已有14家药品连锁企业完成整改,现有药品零售门店执业药师配备符合有关规定。

  但是,截止2021年9月26日,还有11家连锁药店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整改报告,涉及38家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配备问题。

  对此,宁夏药监局强调地市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核实整改情况。

  经过核实,仍然不符合《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县城及市辖区城市地区门店,应当责令其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直至其整改到位。

  另外,对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仍不能完成整改的,依法核减其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类别)。

 

  根据药店类型,细化人员配备要求

  众所周知,药店关于执业药师的配备,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用药安全。

  因此,有关部门都很重视药店的执业药师配备问题。

  这个月初,湖北省药监局发布通知,公开征求《湖北省社会药房经营活动准入管理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的有关事项。

  《办法》表示,社会药房指的是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连锁门店。

 

  按经营范围要求

  1、单体药店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配备中级及中级以下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只经营定型包装中药饮片或药食同源类饮片的药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不再需要专门配备中药执业药师及其他中药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范围中包含中药饮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中药师资格或执业药师资格,但质量管理人员应当为主管中药师药学技术人员。

  2、连锁药店所属门店

  《办法》称,按照连锁药店总部是否具备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能力来配备所属门店的执业药师配备。

  若连锁药店总部不具备相关药学服务能力,则与上述零售药店的配备规定相同;

  若总部具备相关药学服务能力,连锁门店负责人可以配备中级及中级以上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按行政等级要求

  除了经营范围,《办法》还根据药店的所属行政区等级提出人员配备要求。

  在乡镇、农村等偏远地区的药店,其配备要求相对较低,需要具备初级药学服务能力。

  但是,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为中级药学技术人员。

  另外,县城以下的乡镇、农村的药店和设置有中医门诊的药店都应按照偏远地区要求配备。

  不过,在具备初级药学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如果这些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是中级药学技术人员,只要质量管理人员是中药师及中药师以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具备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人员,也可判断为满足配备基本要求。

  如果药店设置了医疗门诊或由远程医疗服务提供药学服务,可按照偏远地区的要求配备,或质量管理人员为药师及药师以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药店使用面积扩大,药师人数增加

  就在湖北发布《办法》的同一天,陕西省发布了《陕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两份文件的基本要求比较相似。

  不同的是,陕西省依据店内人员从事的工作内容作出了差异化要求,例如: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另外,陕西省还要求药店使用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1名执业药师。

 

  各省并不是第一次发布关于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的规定,只是基本要求多多少少存在差异。

  这不但表明了相关部门对执业药师的重视,更说明药监局等部门正在逐步完善并优化药店的监督管理。

  当前互联网发展迅速,群众用药需求在得到满足的同时,用药安全也受到威胁。

  保证药店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有助于保障群众用药安全,一定程度上避免患者胡乱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