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检作为各监管部门的重要监管手段,一直对药店具有极大的“杀伤力”。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和《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规程》(医保办发〔2019〕21号)(下文简称《规程》)比起来,《办法》调整幅度较大。
增加8条条例,强调规范性
根据国家医保局发布的文件,《办法》共有31条条例,比《规程》多了8条,凝结了自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飞检工作的经验总结。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第四条提到: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的联合、交叉飞行检查,应事先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这一点之前在《规程》中没有提到,说明监管部门现在十分重视飞检的计划性。
而为了更好地规范飞检行为,《办法》还要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被检查对象库和飞行检查组长、检查人员、专家库,根据被检查对象、人员变动及人员评价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被检查对象、飞行检查组长、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单的确定,应当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根据《办法》,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飞行检查结果纳入对被检省(市)医疗保障部门工作的绩效评价体系,并对飞行检查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督导,对后续查处和整改不力的,可适时组织力量开展飞行检查“回头看”。
这一点也是《规程》中没有提及的,“回头看”是近年来医保监管总结的经验之一,用以督促药店落实有关规定。
另外,《办法》指出:针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区域性、普遍性或者长期性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约谈被检查对象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
被约谈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措施,上报整改情况。
同时,因参加飞行检查人员的不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社会监督成为重要环节
《办法》和《规程》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强化了社会监督的作用。
根据《办法》,除了医保部门的监管以外,还强调新闻媒体监督和群众举报。
对于举报投诉线索反映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药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启动实施飞行检查。
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医保局第一次在监管方面使用社会力量。
在医保违规违法行为举报方面,2018年12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群众可实名或匿名举报药店骗保行为;同时,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近日,重庆医保局表示,医保部门积极引入第三方力量,发挥专业机构作用,鼓励社会监督,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邮箱,规范受理、检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流程和机制。
药店要想在医保基本方面打歪主意,你的顾客很可能就是举报人。
药店别碰10条红线
除了医保基金飞检以外,监管部门也会进行现场检查,各药店在防疫期间需严守法律底线,日常经营中重视以下几个要点:
1、药品购销渠道检查
重点检查企业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是否存在非法回收或参与非法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以及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等行为。
2、执业药师配备情况检查
检查零售药店是否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以及是否在岗执业等情况。
3、处方药销售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疫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药品等行为。
4、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重点查未取得资质开展药品网络销售问题、药品网络销售者通过网络违法违规销售药品问题以及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履责问题。
5、重点品种(疫苗、特殊管理药品、血液制品、国家集中采购药品)的追溯体系是否完整。
6、涉及假劣药的质量风险控制(经营范围、药品效期的自动控制、近效期药品库存管理等),药品包装、性状的检查是否严格按GSP的要求进行操作。
7、企业冷链药品管理情况,药品储存运输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是否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冷库、冷藏车温湿度数据是否能实时上传。
8、是否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是否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是否超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9、是否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
10、重点排查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呼吸机、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和红外体温计等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特别是应急审批投产、跨界转产的企业,以及产品质量不合格、质量体系有缺陷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