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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顾客个人信息后,药店被告侵权,背后的原因不止“四类药”

2022-09-30 17:11:11      来源:药店学堂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滨城法院发布一起案件:疫情期间,药店人因录入顾客个人信息被告上法院,此事引起广泛关注。

  顾客:药店侵犯隐私权

  江某到药店购买药品,药店根据市场监管局要求,对购买感冒发烧、止咳、消炎、抗病毒这四类药品的记录进行网络上传。

  江某在店员的指导下录入个人信息后,认为药品价格昂贵,放弃购买,后认为个人信息属于隐私,再加上自己并没有购买药品,遂要求店员删除留存上传的个人信息。

  对此,店员解释称:录入信息是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自己并没有删除渠道。

  于是,江某将药店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其经济、名誉损失。

 

  法院:药店登记个人信息,未侵权

  滨城法院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系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原告江某在“滨州疫情防控药品追溯系统”中输入并存储的购药人姓名、联系电话、药品名等,属于原告的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同意。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有以下几种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等等。

  疫情防控期间,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被告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部署要求和《启用疫情防控药品追溯系统的紧急通知》,在原告购买涉疫情防控药品时,落实药品实名登记的规定,并无不当,不属于侵权行为。

  因此,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

 

  夹缝生存,药店苦不堪言

  自疫情发生以来,药店因四类药、购药信息登记的事情,一直夹在官方监管局和顾客之间。

  一方面,监管局不断强调,药店需充分发挥“哨点”作用,做好四类药购买登记、严格落实进店戴口罩,扫健康码、行程码和测体温等防疫措施。

  执法人员若在检查中发现药店防疫不力,轻则停业整顿,重则将相关药店人移送公安,吊销药店营业执照。

  今年9月,湖北黄冈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药店疫情防控执行不力约谈会,对6家药店负责人进行了集中约谈,通报近期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督查发现各药店存在的问题。

  另一方面,顾客并不理解药店防疫措施,时常不配合药店人的工作,抱怨刁难甚至伤害药店人。

  根据中国检察网,吉林曾发生一起“因购药登记砍伤店员”的案件:2021年4月18日,因怀疑自己身患某疾病,吉林一名46岁男子伍某去松原市宁江区某大药房买药;买药后,药店人员登记其个人信息,伍某担心药房服务员泄露自己患病信息,持刀要挟服务员删除信息并导致店内多名人员受伤。

 

  防疫路漫,携手共进

  这个答案是肯定的,问题在于,如何把这个措施落实得更好,让药店得以喘气?

  在这个问题上,官方不断寻找最佳答案,持续完善健康码平台功能、优化药店智慧监管系统。

  安徽:顾客进药店的时候出示“安康码”,药店人扫码即可自动看到个人信息,和购药系统的药品信息相关联。

  广西:药监局上线“八桂药店智慧监管系统”,线下药店销售“四类药品”时仅靠扫描健康码就可同步登记顾客的个人信息,一定程度上减少执法人员干预药店日常经营的次数。

  但是,光是优化智能工具是不够的,官方还需要做好群众的防疫科普,做药店的解释人。

  一方面,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街道公示牌等渠道发布张贴官方防疫文件、“四类药”的药品目录,普及购药登记的理由和过程,降低顾客对药店登记信息的顾虑和反感。

  另一方面,优化科普方式,除了白纸黑字的文件,官方可以通过彩色动漫、视频等形式生动形象地宣传防疫措施,并将有关文件传达给药店,让顾客更好地理解防疫。

  另外,也希望顾客对药店多些理解,大家都是希望疫情早点结束。

  这样一来,顾客和药店的矛盾少了,药店也能正常营运,更好地发挥“哨点”作用,官方、药店和顾客真正意义上站在同一抗疫战线,防疫护墙也会更坚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