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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药房在网上买药,被罚22万元!

2021-09-17 11:41:47      来源:药店大学

  在网络互相看不见的环境中,购买药品的人,可能不是消费者,而是药店的员工!

  连锁药房被举报,网购11种药品

  2021年4月22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线索:长春某连锁药房电商部涉嫌非正常购进药品。

  这一听,便知道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

  于是,执法人员当日便对此事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查看了该药房在网上销售的药品,发现部分药品不能提供购进随货同行单和发票。

  另外,这些药品涉及硝苯地平控释片、甲钴胺片等11个品种。

  2021年5月10日,该事件被立案调查。

 

  以消费者身份购药,违法所得近5万元

  2021年7月9日、2021年7月12日,针对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有关问题,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经查,2020年11月24日-2021年4月18日期间,该药房的采购员以消费者的身份在网络销售平台的多家药品零售企业购买硝苯地平控释片、甲钴胺片、复方丹参滴丸等11种药品。

  据统计,该名采购员购买了836盒,一共花了31217.46元。

  购进药品后,当事人为采购员报销,并将药品放在网络销售平台出售,销售货值将近50000元。

 

  违反药品管理法,罚款2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该药房本次事件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规定,药监局根据根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罚款按4.4倍予以裁量。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最后,吉林省药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8680.63元,处以罚款22万元(罚没款共计268680.63元),并于9月14日(前天)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非法渠道购药,除了无法对药品进行溯源以外,更重要的是难以保障药品质量,这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来说是极大的隐患。

  小编提醒各药店,无论是零售药店还是连锁药房,为了消费者的健康和自身的发展,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