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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申请医保定点至少要配备1名执业药师!

2021-09-03 14:01:14      来源:药店大学

  近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印发《湖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下文简称《细则》)。

  根据《细则》,9月1日起,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

  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根据《细则》,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并按规定执行;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能够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需提供的资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3、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中属于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批文,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零售药店无需另行提供。

 

  定点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

  1、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2、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

  3、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定点零售药店应优先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4、定点零售药店均可依据自身服务能力、服务群体的变化情况,自主申请开展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双通道管理药品等医药服务,并签订协议。

  开展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双通道管理药品等医药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诊疗计划或医疗机构药品处方配送药品或购药,应对销售的药品实现可追溯,应视情采取专区办理、送药上门等办法提高服务质量,配备销售的相关药品种类应满足群众基本需求。

  5、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并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学习,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6、定点零售药店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样式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7、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应将参保人员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8、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值得一提的是,湖南医保局实行该《细则》之前,国家医保局已从今年2月开始施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该文件明确表示: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由此可见,对于零售药店来说,执业药师等相关专业人才已成为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的必要条件,而零售药店若能顺利申请医疗保障定点,意味着获得有关部门的认可,在实力和服务方面将更容易获得百姓的信任。

  各零售药店若想申请医保定点,要重视执业药师等专业人才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