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TOP

药店销售“劣药”,却免罚10万元罚款,竟是因为做了这些事……

2021-12-24 12:05:40      来源:药店学堂

  一直以来,药店若被查实存在销售假劣药,总会面临高达10万元的罚款。

  但是,河北衡水市饶阳县一家药店却仅仅被没收违法所得55元!

  冠心静胶囊“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

  根据饶阳县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公告,今年11月4日,该局收到线索:饶阳县某药房销售的药品冠心静胶囊,检查项目中的“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

  经过核查,该药房于2019年11月4日购进药品冠心静胶囊10盒(生产日期:2019-08-21,有效期:2022-07-31,规格:0.3g*36s)。

  这种冠心静胶囊的购进价格为14.5元/盒;药房购进10盒,共花费145元。

  截至2021年11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药房已全部售出10盒冠心静胶囊。

  其中,药房以每盒2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收入为200元,即该案的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55元。

  另外,根据衡水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HBHSYP202100366),该药房销售的涉案批次药品冠心静胶囊确实存在“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饶阳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17条第1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药房提供关键证据,避免高额罚款

  根据法规,饶阳县市场监管局应给予当事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但是,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药品的购进票据、涉案批次药品冠心静胶囊的供货方资质和进货查验记录,让监管部门了解涉案药品的购进渠道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情况,以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责任。

  另外,当事人还提交了保定中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单,该报告单证明保定中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批次药品检验结果为合格,表明当事人并不知道涉案药品为劣药,也不是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药品出现质量问题。

  饶阳县市场监管局认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责任,且有证据表明非当事人原因造成药品质量问题,不可避免的销售、使用不合格药品的情形,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即“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最后,当事人只是被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55元。

 

  容错并不是准错!

  通过饶阳县这个案例,各药店要时刻牢记平时主动履行法定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的重要性!

  不然遇到类似案例,就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不过,大家也不用担心监管部门只会一昧根据法规进行处罚,现多地监管部门正在探索建立药店容错机制,免罚部分轻微违法违规药品经营行为,例如:上海、河南、海南等等。

  但小编还要唠叨一次:容错并不是准错!容错机制不是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伞,而是药店健康发展的机会。

  监管部门对药店轻微违法违规部分行为表示宽容,并不代表这类行为是准确的、是可以继续做的。

  大家平时要严守法律底线,不断改善经营,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销售能力,才能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