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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又被限制药品定价,221种药品不允许加成!

2021-11-08 11:04:53      来源:药店大学

  近日,河北医保局发布通知,印发《河北省省本级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下文简称《通知》)。

  药店不允许加成

  河北医保局和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曾表示将目前国家医保目录内的221种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

  此次印发《通知》,河北医保局指出,参保人员因病就医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使用谈判药品时,享受与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及追溯;

  2、要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结算费用;

  3、所售谈判药品须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售谈判药品不允许加成。

  对于药品不允许加成这一点,各药店都十分关注。

  一方面,有些药店人认为,河北医保局此举,有利于缩小药店和医院的距离,促进处方外流。

  另一方面,也有药店人觉得,零售药店“零加成”,虽然可以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但同时也会增加药店经营压力,压缩利润空间。

  公立医院“零加成”,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那么,是不是也应该给予零售药店补贴呢?

  如果没有补贴,零售药店在谈判药品的储运和经营当中,很可能会出现亏损,这不但不利于调动药店积极性,也无益于药店行业的发展。

 

  “双通道”门槛提高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2021年11月底前,各省份要实现每个地级市(州、盟)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

  目前,安徽、新疆、江苏、湖南、广东等省份都已经发布相关政策。

  和已发布政策的省份相比,河北省对于“双通道”药店的要求较高。

  《通知》显示,申请“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除了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以外,还需要同时满足8个条件,其条件数量远多于其他省份,描述也更细致。

  在福建省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提交申请的药店只需要满足5个需求,其中没有涉及经营面积、经营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另外,药品目录方面,福建仅要求申请药店需配备“双通道”药品目录中不低于30%的品种,但河北省则要求供应谈判药品种类占比为所有谈判药品种类的85%以上。

 

  红线定价,不止谈判药

  除了国家谈判药,多个省份发文划出药店集采药品定价“红线”。

  去年10月,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对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参与国家集采的零售药店在中选药品价格的基础上,按不超过15%加价销售集采药。

  去年6月,浙江省医保局在《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提到,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按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上浮15%执行,上浮额以最小包装计,最高不超过200元。

  而今年10月18日,上海市则对全市定点药店药品价格都实行“红黄线”价格监测,避免部分药店恶意提高药价,让药品价格浮动趋向于稳定。

  明显地,医保局等部门都在不断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在该背景下,各药店毛利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各药店若能在不占价格优势的情况下,实现薄利多销,通过改善服务提供客流量,或许可以在行业中快行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