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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使用价格优惠宣传,药店促销活动翻车了!

2021-09-24 11:01:25      来源:药店大学

  中秋刚走,国庆马上就来了!

  假期临近,不少药店都在准备促销活动。

  在促销活动中,价格优惠宣传一直是yyds。

  不过,各药店在标写价格优惠的时候,要小心踩雷。

  五一活动期间时,便有药店因为价格优惠宣传被群众举报了。

  图片来源:网络

  原价=特价,药店被罚35万元

  今年4月28日,江苏某医药连锁公司先后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宣传彩页,宣传“五一”活动:自4月30日至5月2日,在城区所有直营店开展“五一大放价、三天感恩大回馈”商品促销活动,如“特价”螺旋藻片原价98元现价68元。

  5月12日,江苏省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公司进行价格欺诈活动。

  根据宣传内容和结算系统数据,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其中一些促销商品价格商品于2021年4月2日前在城区所有直营店以标示的“原价”销售,但是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价格与促销期间价格相等。

  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和店内发放的宣传彩页上标示:

  1、“特价”炉甘石洗剂原价10元现价5元

  2、“特价”螺旋藻片原价98元现价68元

  3、“特价”清开灵滴丸原价27.5元现价20.5元

  4、“特价”镇痰祛痰原价35元现价19元

  小贴士:

  依据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同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在宣传中多次用“惊爆价”标示药品,例如:明目护眼贴、维生素E软胶囊、仁和维生素咀嚼片、六味地黄胶囊、阿胶益寿口服液等等。

  邳州市市场监管局表示,该公司在上述药品中使用误导性语言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价格欺诈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外,该案被列入江苏省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标示价格优惠,牢记“四不得”

  要正确标示价格优惠,各药店要先了解什么是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一般来说,标示价格优惠有“四不得”:

  1、不得先涨价再打折,虚报特价揽客;

  2、不得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3、不得在同一家药店对同一种药品或药学服务同时使用两种标签价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4、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进行交易。

  大家要牢记“四不得”,避免把价格优惠宣传变成价格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