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药物当中,精神类药物可使人产生依赖性,医生开药时往往有药量限制,以避免患者过多服用,导致上瘾。
然而,部分药房为了谋取利益,非法销售精神类药物。
前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法院发布消息称,一药店店员非法售卖泰勒宁,构成犯罪,被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什么是泰勒宁?
2019年7月,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被列入国家第二类精神管制药品。
“泰勒宁”由三级止痛药转归“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即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毒品”范畴。
正常情况下,泰勒宁需凭医生处方购买,且医院会在用量上进行严格把控,一般每次开药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图片来源: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由于国家加大了对毒品贩卖的打击力度,泰勒宁、曲马多等药品逐渐作为替代性毒品,成为药物滥用者、成瘾者和违法倒卖者的寻找目标。
只向“熟人”销售泰勒宁
2020年初至2020年10月末,王某某在沈阳市沈河区某药房内,非法向他人贩卖泰勒宁药片并从中获取利益。
2021年2月,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贩卖毒品案依法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中,王某某辩称其认为泰勒宁仅为普通处方药,不知道泰勒宁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但是,经过调查发现,王某某具有药剂师资质,对药品具有基本认知。
另外,该药房长期将泰勒宁放在收银台下方隐蔽处,未放在柜台上销售。
同时,该药房曾明确告知店员,店内没有销售泰勒宁的资质,售卖此药时需小心,只向“熟人”出售,陌生人进店购买一律回复“没有”。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案中,王某某认为泰勒宁不属于传统毒品,且自己行为“隐蔽”,故心存侥幸向他人销售,获取利益。
2021年7月,沈河区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某连锁药房企业的加盟店
在本次泰勒宁案件中,王某某所经营的药店系某药房连锁经营管理企业的加盟店,王某某在该药店违法销售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除因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也反映出该药房连锁经营管理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
为了从根源上强化加盟药店经营管理的法制意识,进一步提升该公司的现代企业治理能力,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检察机关办案人依法向该药房连锁经营管理企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公司加强对公司及加盟药店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及药店加盟后的跟踪管理,并由检察机关办案人至该公司总部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介绍案件情况,强化释法说理,消除企业顾虑,形成有效合力,构筑司法机关与药店经营企业共同参与禁毒社会治理的新防线。
加强药品监管
该案中,虽然王某某的进货及销售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但药品管理部门的监管漏洞也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对此,检察机关办案人依法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犯罪行为监管疏漏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依法立案审查,并对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履行监管职责,该机关工作人员已至涉案药店实地检查,并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行业毒品犯罪监管。
另外,针对监管相对薄弱的网上药店,国家药监局在《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明确指出,一律禁止销售任何精神类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