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陕西省药监局发布《陕西省药品流通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文中简称《指导意见》)。
这是陕西省经过两年执业药师远程服务试点工作,对原《陕西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制定的新版《指导意见》。原《意见》将在《指导意见》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小编根据《指导意见》整理了两个重点内容,一起来看看!
远程药学服务是零售药店的补充措施
根据原《意见》,对于开展执业药师远程服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所属门店的执业药师统一注册在总部的,在营业时间内开展远程审方,其门店视同已配置执业药师并在岗履职。
但是,在新发布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药品零售门店应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同时,为了解决执业药师数量与实际需要不匹配的问题,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药学服务,作为零售门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的补充。
也就是说,远程药学服务作为零售药店的补充服务措施,不能替代门店执业药师。
《指导意见》强调,参加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在其营业时间内对所属门店开展在线审方和合理用药指导。
另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可使用第三方机构自建的平台作为补充,开展在线审方和合理用药指导,其服务门店视同执业药师在岗。
药店总部的远程审方要求
原《意见》中提到,开展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的门店数不少于30家,100家以下连锁门店远程服务执业药师按门店数30%配备,超过100家门店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每增加10个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
而新的《指导意见》指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匹配数量的远程审方执业药师队伍,原则上远程服务30家(含)以内门店的,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
如果超过30家门店,每增加15家(不足15家的按15家计算),应增配1名执业药师。
另外,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中药类执业药师配备须保持一定比例。远程服务执业药师应专职从事远程零售门店处方审核及指导用药服务。
对于第三方机构通过自建独立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平台为药品连锁企业或零售药店提供远程药学服务,应当配备与其服务能力相适应的执业药师队伍(含西药、中药执业药师),原则上不少于10名,且须保证每15家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