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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这家药店被罚了!

2021-08-02 09:32:32      来源:药店大学

  昨日下午,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天津市宜泰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诺氟沙星片案》。

  2021年6月6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发现天津市宜泰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于6月5日向没有处方的顾客销售了2盒处方药——诺氟沙星片。

  2021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孟雄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等资料,既没有陈述,也没有申辩。

  证据证明

  1、主体资格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了其主体资格。

  2、销售事实

  根据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销售记录,以及对该公司负责人刘孟雄的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该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3、购药渠道

  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等资料证明,诺氟沙星片的购进渠道是合法的。

 

  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应当不予、减轻、从轻、从重情节,应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这并不是第一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药店。

  2018年,江苏省镇江市药监局对556家药店进行检查,发现57家药店存在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现象。

  2019年3月,央视曝光重庆市部分零售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

  2019年9月底,山东省药监局委托第三方暗访24家零售药店,发现其中11家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所占比例将近一半!

  2020年,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公告,11家零售药店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现象屡禁不止,药监局也多次针对药店监管问题发布意见措施。(点击查看详情。)

  目前,药店监管政策不断完善,但还需要有关部门将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监管零售药店,打击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大众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认识不清晰。有些人没有处方,也要求药店人将处方药卖给自己。

  对此,药店人要坚守法律底线和原则,向对方解释清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区别,拒绝销售处方药。

 

  处方药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

  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分为甲乙两类。其中乙类非处方药安全性更高,不良反应较小。

 

  若顾客确实身体不适,药店人没有医师证的话,也不能为顾客开处方。这时候,应该让顾客到就近的医院或诊所看医生,确定病因,再对症下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