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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配备、监管、队伍建设新政策,你真的读懂了吗?

2020-09-01 10:44:51      来源:润德执业药师网

 

8月1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执业药师配备、监管以及队伍建设等问题作出回应和部署。这份征求意见稿将会对执业药师带来哪些影响?润德执业药师网整理如下:

 

 

一、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要坚持和完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坚持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依法配备使用要求,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这一规定延续了目前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的基本规定,并与方兴未艾的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形成呼应,充分表明,执业药师配备和储备情况将成为未来“狭义”零售药店的核心竞争要素。

考虑到“目前执业药师队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部分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等问题,征求意见稿对2015年公布的“2021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的要求也进行了延期处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二、严查执业药师“挂证”

征求意见稿一旦成行,无疑利好绝大多数药品零售企业,至少暂时缓解了部分企业的生存危机。不过,与之偕行的将是更加严厉的监管——征求意见稿规定,要落实“四个最严”监管要求,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

征求意见稿重点提及执业药师挂证问题: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执业药师“挂证”问题被曝光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采取了高压打击姿态,严查、严打、严惩已经成为监管常态。事实上,从各地落实情况来看,惩戒强度远远高于征求意见稿的“纲领性要求”,可以预见的是,未来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仍将在保持“地方特色”、惩罚“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下进行。

三、明确执业药师职业定位

征求意见稿反复提及执业药师的重要作用,如:

“执业药师是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的专业力量,是合理用药的重要保障。”

“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是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同时,征求意见稿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阐明了执业药师的职能定位:“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应当负责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督促执行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负责处方审核和监督调配,向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负责收集反馈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药学工作。”

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再次证明了执业药师的“不可替代性”,这能否成为提升执业药师职业价值的导火索,同样值得期待。总之,未来的政策千变万化,还是早点报名考试,早点拿证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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