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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药店被投诉销售18年前生产的口服液?

2021-11-16 11:09:41      来源:药店大学

  近日,广西玉林市容县的一位消费者(下文称之为“A先生”)向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投诉,称药店销售18年前生产的药品。

  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药品包装盒上现“端倪”

  容县市场监管局里,A先生拿着复方甘草口服液和收据投诉,要求药店给个合理的说法。

  执法人员登记A先生的诉求后,认真检查被诉商品“复方甘草口服溶液”,发现该口服液的包装盒上关于产品批号等的标识是这样的:

  【产品批号】20030014

  【生产日期】200319

  【有效期】至2022.02.

  A先生认为,根据复方甘草口服液包装盒上的标识,该药品的生产日期是2003年1月9日,距离现在已经过了十几年,吃了会对身体造成损害。

  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药品标签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上述口服液外包装上的标签是外标签,

  该规定明确了外标签的有效期格式,但并没有强制规定生产日期的标注格式。

  执法人员告诉A先生,复方甘草口服液的生产日期标识为“200319”,其中两位数字“20”代表着年份;而有效期的标识日期为“2022.02”,四位数字“2022”也是代表年份。

  也就是说,该复方甘草口服液的包装盒只是采用了不同格式的日期标注,其实没有超过有效期,也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药品标签是药品质量的外在体现,各位药店人需全面了解药品标签,正确解读药品信息,以更好地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1、两种药品标签

  根据《规定》第十六条,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

  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2、药品内外标签的具体内容

  《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

  

  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另外,《规定》第十八条明确指出,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3、多种方式标注药品有效期

  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

  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最后,大家在药店有没有遇到过和A先生一样没看懂药品标签的顾客前来投诉药品过期?自己是怎么处理的呢?到留言区说出你的故事吧~

  注意: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