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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药店注意,以后不能自行采购药品!

2021-10-29 11:08:21      来源:药店大学

  继8月份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销售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后,广东药监局近日就连锁药店的经营管理一事发布征求意见稿。

  连锁总部

  根据《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具有10家以上药品零售连锁直营店的药企才能提交资料申请开办连锁药店。

  同时,连锁总部注册地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配送中心(仓库)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

  如果连锁药店总部要增加加盟店,该加盟药店应符合并执行连锁药店“七统一”管理。

  如果加盟店不执行“七统一”管理,则不能作为连锁药店的一份子;加盟店退出连锁经营满两年以后,才可以再次申请加入连锁。

  七统一: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规范。

  经营方面,《意见》强调,连锁总部要加强对门店的统一管理,确保连锁门店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七统一”管理规定,并依法对连锁门店药品质量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连锁总部要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并按要求及时将药品进、销、存数据上传至广东省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

  连锁门店

  《意见》要求,连锁门店不可以自行采购药品,只能接收和销售连锁总部统一采购储运的药品。

  同时,连锁总部自行储运和委托储运的药品数据信息由连锁总部负责统一采用计算机系统联网管理。

  直营门店之间的确需要调拨药品的,应当经连锁总部同意,同一连锁企业直营店之间可以调拨药品(冷冻冷藏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除外)。

  另外,连锁门店应当将储运和药品销售记录一同留存,记录应包含储运药品的时间、药品名称、批号、数量、接收的时间,冷藏、冷冻药品应当提供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

  销售药品时,连锁门店应该当将销售的药品核验无误后直接交付给购买者。

  处方

  一方面,连锁药店不得对连锁门店以外的药品零售企业提供远程审方药学服务。

  连锁企业如果对连锁门店开展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总部的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连锁门店的执业药师则复核处方。

  另一方面,关于处方调配,连锁总部和连锁门店的执业药师审核、复核、调剂处方后应签名确认,其签名应当经连锁总部备案并留档备查。

  加强监管连锁是必然的

  根据国家药监局数据统计,截止至今年6月底,我国共有6619家连锁药店,门店总数将近33万。

  除了四川和山东之外,广东的连锁药店总数是全国范围内最高的。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有效监管连锁药店,则大部分药店都在管理中,有助于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当前药店数量不断增加,药店连锁率也不断提高,为了避免连锁之间的恶性竞争,对连锁药店加强监管也是势在必行。

  辽宁省在2019年发布的《辽宁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中也提到加强管理连锁药店,要求连锁总部对门店进行“七统一”管理。

  不过,该文件对连锁药店的管理和要求没有《意见》那么详细。

  如果全国各省份根据《意见》制定合适本行政区域的连锁药店管理方法,不但有助于保障药品安全,也有助于促进零售药店走向连锁化、规模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