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TOP

官方通知:取消350米药店间距,放置自动售药机!

2021-08-11 14:24:54      来源:药店大学

  近日,为了进一步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管理,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服务,启动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改革工作,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不但取消零售药店的距离限制,还鼓励药店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在门店内设立自动售药机。

  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

  1、取消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间距离限制要求

  按照《药品管理法》中实施药品经营许可应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取消药品零售企业之间350米以上可行进距离限制的要求,与已有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距离不再作为许可审查条件。倡导企业合理开店、科学布局,鼓励在农村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

  2、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取消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筹建审批,对相应审批流程进行调整,精简审批程序。本通知执行前已通过筹建审批取得《同意筹建通知书》的企业,可在原筹建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验收。

  3、调整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含库房)面积

  药品零售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原则上营业场所药品经营使用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药品经营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开办仅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药品经营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药品零售企业可不设置库房(含中药饮片)。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的直营门店营业场所药品经营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库房面积应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用于储存药品的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经营中药饮片的,饮片存储区域应有效隔离。

  经营范围含有中药饮片的,还应增设中药饮片调剂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4、调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符合GSP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共享库房资源,药品批发企业可提供采购、储存和配送服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药品零售企业成为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重组成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相关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可按变更程序执行。

  提升服务水平、方便群众购药

  1、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处方药审批

  对申请开办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申请设立经营非处方药(含甲类、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应当符合《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中相关条款的要求,其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

  2、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服务能力

  (1)鼓励药品零售企业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可在门店内提供人工服务或设立自动售药机,方便群众24小时购药需求。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2)药品零售企业要加强处方药及拆零药品的销售管理,应当在处方调配区及药品拆零区配备能够有效监控的设施设备,监控数据存档备查,数据保存期不少于90日。

 

  看了这篇文章的人还看了:

  这盒药放在柜台上,药店负责人将被询问调查!

  慢性胃炎有哪些症状?用什么药治疗比较好

  最近,广东省又有1926家药店被注销!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这家药店被罚了!

tr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