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因执业药师不在岗售处方药被罚2万!执业药师成药店合规刚需

近日,湖北红安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告,一药店因复查执业药师不在岗,仍然销售处方药,被处罚款2万元。

 

案例概括:湖北红安县一家药店先后两次被检查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却销售处方药,第一次检查后监管部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药店并未整改,复查时依旧出现同类违规行为,最终被处以2万元罚款。该案例明确,执业药师请假不能作为免责借口,事后补处方的行为也不被监管认可,只有售药前完成处方审核才符合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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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显示,2026年4月7日,市场监管局检查人员依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4号)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

 

检查人员在当事人从事经营的电脑中检查药品销售记录,当事人销售了处方药“硝苯地平缓释片”规格10mg*60s,数量1盒,检查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拍摄了照片两张,调取了处方药“硝苯地平缓释片”销售记录打印件一份,现场送达《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通知书》(红安市监检通字〔2026〕32号)一份(共2页)。

 

当事人向市场监管局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一份,填写了《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检查完毕,检查人员现场直接送达了《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红市监责改〔2026〕356号)一份,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5月6日,市场监管局检查人员对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开展复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执业药师仍不在岗。检查人员在当事人从事经营的电脑中检查药品销售记录,当事人销售了处方药优立通牌“罗红霉素分散片”规格150mg*9s,数量1盒,“茶碱缓释片”,规格0.1g*10s*3板数量1盒,检查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拍摄了照片两张,调取了处方药优立通牌“罗红霉素分散片”“茶碱缓释片”,销售记录照片打印件一份,现场送达《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通知书》(红安市监检通字〔2026〕34号)一份(共2页)。

 

当事人向市场监管局提供了《处方笺》(HYWZ76975082)复印件一份。6月23日,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陈超到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三楼办公室接受了询问调查,向市场监管局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一份、当事人负责人及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2页)。办案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

 

被授权委托人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执业药师不在岗的原因是因请假未到药店上班;承认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7月13日,市场监管局检查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送达《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通知书》(红安市监检通字〔2026〕41号)一份(共2页),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拍摄照片一张。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执业药师在岗,对检查人员在从事经营的电脑中随机抽取的销售的处方药“活血止痛片”“甲钴胺片”,向市场监管局提供了《成都双流宜贰叁互联网医院处方笺》(编号:HYWZ117203036)复印件一份(共1页)。

 

经查,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属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2026年7月23日,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红市监罚告〔2026〕10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市场监管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执业药师的核心职责是审核处方、提供用药指导和提醒禁忌。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处方审核流于形式,极易导致患者误服禁忌药物、用药剂量不当、药物叠加中毒,甚至因滥用处方药(如抗生素)导致严重不良反应或耐药性,直接危及患者生命健康。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破坏了行业合规底线,损害了行业信誉。

 

办案人员认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六条“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分别给与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四)一般处罚。是指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罚款的幅度应当在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30%—70%之间。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低数额和最高数额区间的30%—70%之间”和《湖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办案人员认为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诸多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并结合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裁量阶次规定作出一般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反映出报考执业药师的多重价值↓

  1. 行业监管硬性要求:该案例中药店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被罚2万元,可见药品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是药店合规经营的法定条件,市场对持证在岗的执业药师人才需求持续上涨。

  2. 获取核心岗位从业资格:持有执业药师证书,才能从事处方审核、用药指导这类药店核心岗位工作,是医药零售从业者重要从业凭证。

  3. 提升个人职场竞争力:持证可以帮助从业者争取薪资补贴、岗位晋升机会,在监管趋严的大环境下,降低被行业淘汰的风险。

     

报考引导:还没有报名执业药师考试的小伙伴,看清行业监管大势,证书早已不是可选加分项,而是职场刚需,抓紧把握住报考机会,尽早备考拿证,抢占行业岗位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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