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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稿公布!执业药师的机遇来了!

2019-04-09 18:46:09      来源:润德教育

11月23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到2020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运行良好。

为实现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意见稿》制定了5个主要任务:

确定分类类别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按照经营条件和合规状况将零售药店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药店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二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限制类药品)、中药饮片;三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药品)、中药饮片。经营条件和合规状况包括零售药店的药品质量保障能力、药学技术人员配置和行政处罚记录等内容。

制定分级标准

在分类结果的基础上,按照经营服务能力将二类、三类药店由低到高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经营服务能力包括服务环境条件、供应保障能力、人员资质及培训、药学服务水平、追溯体系建设及信息化程度、诚信经营、科普教育及便民服务等内容。

严格程序规范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分类分级应做到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有序、流程全程可溯、结果公平公正。

实行动态管理

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分类分级结果每年至少动态核查1次。根据相关部门日常监测、检查信息以及举报投诉等情况,对未符合分类分级标准或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零售药店,相应降低其类别或级别。经营条件和经营服务能力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零售药店,可主动要求调整类别或级别。

完善配套政策

地方商务、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统筹协调零售药店分类与分级工作,实现“五统一”(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公示、统一应用、统一调整),不增加企业负担。商务、卫生行政部门鼓励高评级药店做好与医疗机构的对接,提供承接医院门诊处方外配等相关服务。医保管理部门优先选择高评级药店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定点药店范围。鼓励通过高评级药店提供门诊特殊病、门诊慢性病用药的医保费用结算服务。

 

附: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基本规范

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基本规范

一、零售药店分类标准

(一)一类零售药店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配备至少1名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2、药品质量保障和药品经营符合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3、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二)二类零售药店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和1名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上述人员配备与门店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

2、药品质量保障和药品经营符合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3、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三类零售药店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配备至少2名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和2名药师及以上职称的 药学技术人员;实行网上集中审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视为配有1名执业药师;上述人员配备与门店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

2、药品质量保障和药品经营符合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3、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二、零售药店分级标准

依据分级条件和标准,采用百分制由低到高,将零售药店分为A、AA、AAA三个级别。

(一)分级条件。

1、A级零售药店至少符合以下条件:服务环境及设施初步达标,具备基本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拥有基础的信息化设备,人员资质及药学服务水平合格,近1年内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具备正常营业时间不间断服务能力,提供科普宣传和基本便民服务。

2、AA级零售药店至少符合以下条件:服务环境及设施良好,具备较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拥有药品可追溯及信息化管理系统,人员资质及药学服务水平良好,近2年内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具备24小时服务能力,经常提供科普宣传和日常便民服务。

3、AAA级零售药店至少符合以下条件:服务环境及设施良好,具备很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拥有成熟的药品可追溯及信息化管理系统,人员资质及药学服务水平优秀,近3年内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持续提供科普宣传、24小时供药和咨询便民服务。

(二)分级标准。

具体分级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服务环境条件。根据经营品种类别配备相应设施设备;证照和广告展示符合相关规定,店内标志标识规范醒目;服务环境整洁、舒适,服务人员举止文明;服务环境和设施设备安全,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2、供应保障能力。经营药品类别及品规覆盖一定数量的常见疾病、慢性疾病、特殊疾病等。

3、人员资质及培训。执业药师或药师及以上职称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有条件的药店可配备经过药物治疗管理(MTM)相关知识培训的药师;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店内人员总数的40%;上述人员年度培训不少于30课时。

4、药学服务水平。建立药学服务管理制度、职责、操作规程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登记和报告制度;设置药学服务区域;执业药师或药师具备正确审核、准确调剂处方和正确指导用药的能力;药学技术人员掌握基本用药指导和健康信息传播的能力;可为患者建立药历或电子健康档案,开展慢病、特病管理。

5、追溯体系建设及信息化程度。自建或对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药品可追溯系统,并将相应追溯信息上传系统,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建立处方审核系统,处方内容及药师审核结果可追溯;建立药学服务管理系统,实现药学服务电子化、信息化管理;持续开展药品流通行业统计直报工作。

6、诚信经营。未发生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欺诈消费者、不遵守医保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积极履行社会公益责任。

7、科普宣传和便民服务。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向患者发送用药、健康科普资讯;配备顾客咨询和临时休息设施,具备持续服务能力;可为顾客提供测量血压体温、用药咨询、用药提醒等服务,开展送药上门等便民服务。

 

由于文字较多,小编把分类分级基本规范的重要内容整理成表格,以方便大家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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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可以说是执业药师的春天来了!执业药师作为决定药店是否能成为三类店的关键因素之一,其含金量和待遇也会得到提升。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零售药店门店已达45.4万家,但目前注册于社会药房的执业药师仅40.5万人。从已实行药店分类分级的广东省公布的数据来看,三类药店在零售药店占比至少60%。从《意见稿》对三类药店人员配备的要求来看,注册执业药师总人数至少增加50万才勉强满足全国社会药房的需求!

《意见稿》一旦实施后,药店配备执业药师越多,销售药品的种类也就越多,无执业药师的企业就只能销售非处方药了。为了扩大经营范围,成为定点药店,符合条件的药店会开始“疯抢”执业药师!执业药师,你准备好迎接这个风口了吗?